企業經常遇到有個別員工連續惡意請病假不上班的情形,作為企業人力資源部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針對員工長期請病假的情況,
(1)如果員工真的是病了企業必須保護員工切身利益:
我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有明確規定(摘抄關鍵條款和內容如下)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員工是請假病假,也就是“泡病假”的則要嚴肅處理:
經常出現的一個情況是請假員工實際是沒有生病,只是因為不想上班或與主管間的矛盾,故通過醫院的朋友開出病假單長期請病假,這種情況,人力資源要和員工、主管分別溝通,要了解因何種原因產生矛盾的,其次要想辦法化解這樣的矛盾。
企業在《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請虛假病假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對情節嚴重、假期天數較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的考勤制度應該規定員工請病假應該出示一定級別醫院的病歷本,而不是隨便哪家醫院都可以的;
如果員工串通醫生開虛假病條,可責令該員工到公司指定的1-2家醫院去看病,一旦核實上家醫院是虛假信息 ,企業可按照嚴重違紀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Z公司的員工張妍妍因為身體不適,向請了3個月的病假期,在此期間公司按照醫療期的規定待遇發放工資。
醫療期未滿張妍妍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將會到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他不再與其續約,沒過幾天該員工就拿著醫院開的證明要求再休息三個月的醫療期,公司當然不會同意,沒想到,他居然以醫療期內不得辭退員工為由,將公司告到了仲裁。
<問題1>:員工是否只要有病假證明企業是否必須讓員工休假?
<問題2>:如果員工享受了規定醫療期能否再次享受這種待遇?
<問題3>:如何防范虛假病假及如何管理病假員工?
1、 是否員工只要有病假證明企業就必須讓員工休假
職工因病需要休假是員工的健康權的體現;這種情況下員工應憑企業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經公司審批后休假。
這里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企業有假期審批權并不意味著企業就可以不批準員工休病假,核心原因在于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2、如果員工享受了規定醫療期能否再次享受這種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并沒有規定醫療期滿的員工以后不得再休病假,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這個角度來講企業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必須連續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就必須安排。也就是醫療期滿企業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企業沒有及時解除的,員工患病就有休病假的權利,如果企業沒有批準則屬于違法行為了。
3、如何防范虛假病假及如何管理病假員工
(1)鑒于實踐中確實存在著醫院基于人情等緣故開具虛假病假單的情況,因此企業應該對員工的病假證明擁有復核的權利。
在日常管理實踐中,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交病歷本、病假證明、醫藥費單據等對病假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當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病假有合理懷疑時,也可以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查,但應當做到遵循法律的規章制度,而且指定復查醫院不存在著違反公平、合理及便利的情形。
(2)企業要制定詳細的病假管理制度及病假復查制度,程序要依法,內容要合法、合理及可操作。
(3)企業要嚴格病假申請的流程:凡是請病假員工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醫院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格式化的病假申請單,在申請單上附注醫生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4)企業在《勞動紀律管理制度》和《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請虛假病假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對員工嚴重違紀起到震懾作用。
此外,在員工生病過程中企業應該派人力資源協同用人部門領導,定期探訪生病員工,一是對于真正生病的員工關愛員工,二是起到了對員工病假正常監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