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崗通知郵寄至員工注明的送達地址,員工拒收相關郵件,未能送達的后果應由員工承擔。
二、沒有證據顯示調崗行為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也無證據證明調崗后工資待遇有明顯降低的情況下,公司調崗行為屬于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范圍,員工應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三、員工未按照公司要求到新崗位報到,已構成曠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90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鄧某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某業商廈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鄧某河因與被申請人深圳某業商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業商廈)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勞終字第4641號民事判決(以下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鄧某河申請再審稱:某業商廈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擅自調整我的崗位,我可以繼續履行原崗位工作,提供勞動,不構成曠工,某業商廈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我的工資及賠償金。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業商廈解除與鄧某河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鄧某河在某業商廈調整其工作崗位后未到新崗位報到,某業商廈以鄧某河在2012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間打卡不到崗工作,以嚴重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由于某業商廈已經將調崗通知郵寄至鄧某河在勞動合同上注明的送達地址,但因鄧某河在勞動合同上填寫的地址錯誤造成未能送達,且根據郵單顯示,鄧某河拒收相關郵件,故未能送達的后果應由鄧某河承擔。而鄧某河也確認某業商廈曾口頭通知其調整工作崗位。故可以認定某業商廈的調崗通知已送達給鄧某河。
在某業商廈的書面調崗通知上已明確注明調崗后鄧某河的薪資不變,因此,在沒有證據顯示某業商廈將鄧某河從防損部調整至理貨部的行為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也無證據證明調崗后鄧某河的工資待遇有明顯降低的情況下,某業商廈的調崗行為屬于其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范圍,鄧某河應當服從某業商廈的工作安排。由于雙方都確認鄧某河在2012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間并未按照某業商廈的要求到新崗位報到,且鄧某河也確認在上述期間其原工作的防損部已沒有安排其工作,其主張自行在一樓賣場巡邏沒有證據佐證,也不符合常理,因此,鄧某河在2012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間雖然有打卡,但未提供實際勞動,已構成曠工。某業商廈由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鄧某河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鄧某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鄧某河的再審申請。